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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怎么判刑?被告判几年?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及如何争取无罪

时间: 2025-04-12 06:19:08 |   作者: 华体会首页登录

  当今社会愈发开放,、约炮、劈腿、出轨等已十分常见,因事情败露、反悔、关系恶化、讹要钱财不成后直接诬陷男方的事情屡见不鲜。法律从业人员一定要重视罪的诬告陷害问题。

  ①易后因嫖资纠纷诬告,妇女寸某被判诬告,判决有期徒刑1年。

  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诬告男友,报案人被法院判诬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常有人咨询,问罪怎么判刑,判几年?能不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关于罪,经常存在争议,例如和醉酒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罪吗?只要女方事后报警就构成罪吗?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是否会被判罪,网上约炮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网友诬告陷害怎么证明清白争取无罪?被告取得被害人女方谅解书能撤案判缓刑无罪吗等等。这篇文章,我就详细说一下此类罪案件的一些处理经验。

  罪案件一般发生在封闭空间,比较隐蔽,取证困难,且经常存在争议,被抓不一定最终被判刑,例如,我处理的案件:

  涉嫌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情节的话,主犯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个量刑幅度还是蛮大的,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情节,因为办理的律师不同,法官、检察官不同,被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的。

  例如,我刚处理完的李某等五人涉嫌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十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十个月。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淫三人三次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准确的通过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妇女每增加一人,能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同一妇女的,每增加一次,能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次数比较多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②奸淫每增加一人,能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奸淫同一的,每增加一次,能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实施奸淫次数比较多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③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能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能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能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④致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很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认定“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时已经考虑伤残后果的,不再适用本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⑤在公共场所当众或者的情形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⑥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每次能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此外还应该要考虑犯罪停止的形态,还应该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年龄以及身体健康情况、罪前罪后的情况、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很多人对罪的定罪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女方报案,男方就构成罪,这是极其错误的。正是这些错误的观念和说法,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诬告陷害别人,同时让一些办案人员不敢去判决无罪,他们经常放到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如果人家女方自愿的话会来告你吗!”

  我们律师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的性犯罪的社会背景,如何最大限度的帮助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如何通过现场调查、证据质证,如何用专业思维预防冤假错案是律师在办理类案件时必须要直面的问题。

  罪案件,一般发生在封闭的空间,真实情况只有男女双方当事人清楚,在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必须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仅靠女方的片面之词定罪,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特别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案件,更是要严格审查女方言辞的客观性。

  一起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在报案中表现出不同的色彩。律师要在这纷纭复杂的表象中善于察觉缺陷,根据一些案的典型分析,辩护成功与失败,多在律师对报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上见高低。

  苟某涉嫌案件,女方报警被苟某,法院判决不采纳女方言辞,苟某被关押8个月后被判决无罪释放。这是我在2015年处理的案件,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

  芦某案,女方报警称被芦某下,并在宾馆内,检察院根据女方的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既遂,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既遂不成立。

  这是我在2018年处理的案件,女方陈述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不承认,只承认亲吻,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不成立罪的意见。

  这是我在2023年处理的案件,检察院根据女方的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罪既遂,法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不成立罪的意见,判决不构成罪。

  我处理的某涉嫌案,女方报案嫌疑人与其他男性趁其醉酒发生性关系,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意见,对嫌疑人不起诉。

  案例六:不采纳女方供述。检察院指控的两次行为没有被认定。这是我2016年处理的案件。

  法院认为,经查,被害人陈述矛盾之处很多,对一些细节无法说清,甚至对性行为到底有无完成都前后反复。而且事发前后表现反常,可信度令人怀疑;最终,女方的说辞没有被采纳。

  案例1:易后因嫖资纠纷诬告,妇女寸某被判诬告,判决有期徒刑1年。案号:(2014)昆刑终字第234号。

  案例2: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诬告男友,报案人被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判诬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号:(2023)青0104刑初285号。

  案例3:吴某某因嫖娼纠纷诬告他们,被判诬告,判决拘役4个月。案号:(2021)粤0105刑初1300号。

  案例4:情人关系却诬告,报案人李某被判决构成诬告,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号:(2021)皖1322刑初384号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一个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一般得两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罪自然就不成立。

  报案人笔录的特点:并不全是线、是经过头脑加工后的说辞,并不全是真实的案发情况。

  很多妇女在报案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她不知道该重点去说什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们做询问笔录时,为了使案件事实清晰达到立案条件,在做口供时会进行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引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并不全是案发现场的事实。

  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健康状态,如因报复心理有意夸大事实、添枝加叶;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瞒重要事实等等。这一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一起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

  第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

  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假如发现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

  陈某案件中,被害人说被告人在实施时造成自己受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该说法,没有认定男方具有暴力胁迫行为。该案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外衣、衬衫、胸罩、连裤袜、内裤均无损坏迹象,被害人佩戴的领结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如果上诉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特别是连裤袜;床单上也未留下痕迹。裙子拉链(背拉式)脱开不能必然推断出系被害人反抗所致。

  被害人身上留下的轻微伤痕也不能必然推断出系上诉人暴力所致。被害人在11月1日的第一次陈述中称:“陈某没有暴力动作,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这与陪同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证人高某证言能相印证;即使在11月2日的第三次陈述中被害人还称:“我肩膀处的伤,可能是陈某扒我衣服时弄出来的。”也没有明确系上诉人所为。在被害人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衬衫、领花、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是否上诉人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而且由于在事发后被害人与其男友有过推拉动作,伤痕是否因此形成的 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在兰某等人在中,报案妇女说自己喝醉了,人事不省,却在笔录中又详细的介绍了案发房间的摆设,被害人描述案发客房时,明确陈述“房间一进门左手是卫生间,进去以后是两张单人床,一个靠门,一个靠窗户,靠窗户那边还有一张沙发,两张床中间有个床头柜”,如果被害人真如其所说的处于高度醉酒状态,是不可能对房间的布局记忆的如此清晰。

  我们律师在申请被害人出庭时,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有些报案妇女听到律师质疑后,可能会情绪失控,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在某工程师被告案中,被害人就当庭对我们律师进行了辱骂,还有在吉林某案件,深圳某案件中,都遇到被害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这要求我们律师加强自身的庭审技能,在质疑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有理有据有节。

  案例1:我在甘肃办理的某案件,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没有被采纳,最终判决不构成罪。

  嫌疑犯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

  我在办理案件中,经常有些被告人反映,他们口供中的有些不利的口供不是他自己说的,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案中,被告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线、我看见另一被告人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嘛。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何需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

  被告人被抓后,一般会做多次口供,如果每次口供供述的案件内容和细节不一致,即不具有稳定性,不具有稳定性的供述,很难保证客观性,就有不被采纳的可能。

  在有些案件中,嫌疑人在酒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做口供,有几率存在意识不清、说话含糊的问题。要注意在酒后做的口供,清醒后翻供的问题。

  法医司法鉴定是性犯罪中最重要的证据,很多案件就是靠着法医鉴定给被告人定罪。

  去年我处理一起案件,我们提出异议,最终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做出8个月后作出笔误说明,承认将检材的DNA型号弄错,承认鉴定意见错误。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没有对法医DNA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有关规范,法庭也仅仅是审查检材是否有合法的来源,鉴定机构及人员有没有相应资格,检验判定的结论是否确定等,而且这些审查主要依赖法官个人力量进行,这样的状况是很危险的,从检材的收集、提取直到法医DNA证据的提交,每个环节都存在可能会引起法医DNA证据出错的因素。例如,我上面说的案件,8个月后承认把检材给弄错了,导致鉴别判定的结果错误,没有DNA鉴定成了有DNA。

  1、用于鉴定的检材(、痕迹、物证等)的提取、保管、送检的程序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用于鉴定的、痕迹、物证等是怎么来的,是不是满足检材的提取规定,是我们第一步要审查的。

  案件的物证,常见的有内裤、衣物、床单、避孕套、现场遗留的烟头、水杯、手表等。

  例如,我处理的某起案件中,由于取证程序不合法,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和痕迹被法院排除,不得作为定罪的证据。

  对于没有及时送检、检材保管流转程序不合法的,可能会使检材受到污染,没办法保证鉴定的客观性。

  在一起罪案件中,一般会有证明有罪的证据,也会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易引起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