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医科大学女生被杀案、简阳家暴杀夫案看追诉时效
时间: 2025-04-14 13:23:52 | 作者: 檀牧-时尚新中式
南京医科大学女生被杀案。1992年3月,南医大88级女生林某,在学校教学楼一间教室上晚自习后失踪被害。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成谜。案发后,死者的母亲几乎年年都会去南京公安局询问侦破进展。2020年2月23日,时隔28年后,嫌疑犯麻某钢落网。经最高检核准追诉,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处麻某钢死刑。
杨某云(故意杀人)不予核准追诉案。1989年的一个晚上,四川女子杨某云因家暴捅死丈夫,后携子潜逃,又被拐卖至异乡僻壤。2013年4月,杨某云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逮捕。时隔24年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云核准追诉。最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云不予核准追诉。
这两个案例都是杀人案件,都涉及追诉时效问题,但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为何?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这难道不会导致如果犯罪超过了诉讼时效却能不用受到惩治吗?
①南京医科大学女生被杀案。1992年3月20日晚,23岁的林伶(化名)在教学楼自习后失踪,其尸体于24日晚在校内一井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其死于头部被钝器击打,且生前曾遭性侵。由于案发时监控设备未普及,现场仅提取到凶手生物痕迹(精斑、毛发等),受限于技术方法,该案长年未被侦破。随着DNA数据库的完善,警方对当年提取的生物痕迹重新检测,并通过Y染色体比对锁定嫌疑人亲属家族,并于2020年2月,发现南京某公司员工麻继钢的DNA与该生物痕迹高度匹配。2020年2与23日,麻继钢被抓捕归案,其承认相关犯罪事实。据了解,麻继钢案发时28岁,系南京某国有企业司机,案发后正常生活,未被怀疑,直至28年后被捕。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若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犯罪),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②杨某云(故意杀人)不予核准追诉案。1989年9月2日晚,杨某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产生口角冲突,吴德禄因此殴打杨某云。杨某云趁吴德禄熟睡之际,持棒殴打吴德禄头部,并用刀将吴杀死。案发后杨某云携带儿子(当时不满一岁)逃离简阳。9月4日中午,吴继父魏某报案,警方于9月26日立案侦查。杨某云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2013年3月,吴亲属得知杨某云联系方式、地址后,向警方控告,要求追究杨某云刑事责任。同年4月22日,公安将杨某云抓获,并通过当地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杨某云与吴德禄之子小吴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某云。吴德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某云将小吴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某云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社会影响已经消失,决定不予核准追诉。(追诉的另一必要条件为必要性审查,需要综合评价案件恶劣程度及社会影响)
可以看出来,追诉是有条件的。关于追诉时效的条款为现行刑法第87、88、89条。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如果最高刑不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是否过了期限,犯罪能不用受到惩治了?如果认可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后文讲)、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意味着将他人的物变成自己的物、本来欠的债也不用偿还、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能不用受到惩治,这看起来似乎有些反道德,且在大众眼里是有悖情理和不可理喻的,其正当性体现在何处呢?
所谓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刑事追诉权会归于消灭(除法条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使查获了犯罪人,也应分别按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来处理。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颁布的《惩治通奸罪的尤利安法》被认为是现代追诉时效制度的滥觞。(其含诉讼时效的通奸行为条款:①针对通奸行为的起诉,必须在通奸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②若事后发生通奸行为的,时效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通奸事实之日起算)
这我们不禁要思考,追诉时效制度的正当性根据来源于何处呢?对于此问题,我需要先介绍一下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①期限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②最长保护期20年,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
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条):①中断事由: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②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民法典第194条):①中止事由: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权利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②法律效果: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有以上法条可知,民法理论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侵害后,权利人请求诉讼保护的法定期间。古罗马时期学者乌尔比安曾说过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毋搅扰已静之水。陈洪兵教授曾在他的论文指出,诉讼时效制度旨在通过惩罚怠于行使权利的“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护义务人免受陈腐请求之干扰(连自己的权利都懒得行使,法院凭什么保护这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例如,别人欠你的钱,你自己都不想及时要,法院凭什么得等到你想要了再去帮你要,这也还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但是根据前文中的民法典第195条,以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条(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时效的权利是实质上的民事权利,并不是诉权,即使时效届满,原告也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方不使用时效抗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时效抗辩也没用了),法院也会支持原告请求。
而刑法不同于民法,追诉时效届满后即使嫌疑犯、被告人不提出时效辩护,侦查、起诉及审判部门也应该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追诉时效制度,而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的处理。追诉时效届满后,即便犯罪人主动要求追诉和接受刑罚,也不应允许。也就是说,刑事追诉时效届满后将产生国家刑罚权绝对消灭的法律后果。问题是,刑法追诉的正当性根据何在?对此,刑法理论有很多学说,比如改善推测说、证据凐灭说、准受刑说、规范感情缓和说、尊重事实状态说、权力丧失说”等形形的学说(有兴趣可以去了解),在此,我引用陈碧老师书中的四个通用学说观点来介绍。
改善推测说认为,经过一定的时间,犯罪人假如没有再犯新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可以推定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显然是乐观的性善论的反映。但在被害人家属看来,这一结论并不能被接受,如果悔改有用,还要警察干什么?
证据凐灭说认为,犯罪已经历过相当长的时间,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认定犯罪。但这种观点经不起推敲,时间虽然流逝,但科技在进步,南医大女生案恰恰说明,28年前的悬案正是因为DNA技术和大数据的应用才水落石出的,而公安部的“团圆行动”也通过技术赋能,通过血样信息对比使得一些陈年旧案得以暴露。
尊重事实状态说认为,没有执行刑罚的状态持续了很久后,事实上已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毋搅扰已静之水),若此时再通过刑罚来变更这种事实状态,就会有损《刑法》维护秩序的目的。但互联网的存在让大众拥有了长久的记忆,悬案不会由于时间的流逝而丧失影响(如南大碎石案),反而会在媒体的推动下持续发酵。法律又到底应尊重哪一种状态呢?是尊重使用罪恶手段建立起来的其乐融融,还是原本亲子团圆的状态呢?
权力丧失说认为,既然办案机关长时间内不积极有效地行使追诉权和刑罚权,则可以视为办案机关默示放弃自己的权力。虽然这样会使应受处罚的犯罪人免受处罚,但国家对此也只能采取容忍、克制的态度,这也是追诉制度不得不忍受的副作用。但是凭什么把办案机关可以默示放弃自己的权力?
现在,大多数人更倾向认为,《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为了敦促司法机关及时履行追诉职责。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公权和私权的及时行使,而不是让权力和权利“沉睡”。对此,民法上我能理解并接受,但刑法上我能理解但接受不了。
我所认为的追诉时效的正当性根据来源,我更认同陈洪兵教授发表的一篇论文所作出的阐述。
陈洪兵教授在其文章中关于追诉时效制度部分,其认为追诉时效制度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原因有二,第一:倘若国家长时间不能将罪犯绳之以法,则刑罚的功能必然大为贬损,此时再进行追诉,效果并不理性。因为犯罪时间间隔过长的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在表演”。第二:按照“社会契约论(作者卢梭,有兴趣可阅读)”,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国家权力均来源于公民事先的让渡。追诉时效“是尊重在一定期间犯人未被追诉这个事实状态,为保护个人而限定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制度,国家的刑罚权不是绝对的,有时应当对保护个人要求作出让步”。质言之,只有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国家才有追诉犯罪的权力,追诉时效届满,则属于公民自由的范围,国家无权再去烦扰行为人。
我对陈洪兵教授的看法深以为然,我们要深刻考虑到公权力的破坏性,如若为了单纯惩罚犯罪,而扩张公权力的滥用,其所产生的后果是没办法预测的(无止境地干扰行为人)。所以刑法一方面规定了最高检的追诉核准权(对于性质及其恶劣的案件),另一方面又对追诉权严控。我们当然希望犯罪者付出代价,不过突破追诉时效制度去实现正义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对于社会影响及其恶劣的案件,我们仍就在刑法上保留追诉的可行性,也能相信那句话“正义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同时陈碧老师在《正义的回响》一书中的话也让我深有感慨,那些长达二十年还在坚持的追凶者,到底是为何执着呢?电视剧《铁证悬案》中,有人问警察:“为什么执着于这么多年前的旧案,难道当下案子不比旧案重要吗?”她回答说:“旧案更重要,因为被害人等这一天已经等得太久了!”至此,潸然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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