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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上诉不能再审的论调可以休矣!!!

时间: 2025-04-23 19:25:11 |   作者: 檀牧-时尚新中式

  有些观点认为,一审后当事人未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无权提起再审。法院如果接受再审申请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持该观点的人也搬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的文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予以佐证。

  但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该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法律从未以任何形式规定一审未上诉不予以再审。

  (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真实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真实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根本原则.....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2019)最高法民申4560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应首先选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一审、二审常规救济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程序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特别救济程序,从而使得特别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救济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再审申请人贺某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本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贺某提出再审请求,与其未提起上诉的行为相悖,故对贺某的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审查。

  (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1991版、2007版《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3版《民事诉讼法》第210条(2012版、2017版第199条,2022版第206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8)最高法民再9号:本院再审查明:......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本院再审认为,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二、七台河邮政公司应否及如何赔偿和盛公司的相关损失,具体涉及临时办公楼租赁费、装修费及和盛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员工资?综上所述,和盛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113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2019)最高法民终1972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黑06民初68号民事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依法生效。后因中伟基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案涉(2017)黑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中伟基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案涉(2018)黑民终36号民事判决。

  (2021)最高法民终1027号:原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于春玲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2935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查明:原一审认定事实除2012年12月12日,国开行与余鸿之、于春玲签订编号为0084的《保证合同》外,其他事实属实,应予确认...,综上所述,于春玲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再15号民事判决。

  (2021)最高法执监344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6月20日,湘乡市法院向涌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涌鑫公司就湘乡市法院(2016)湘038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湘潭中院申请再审。湘潭中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湘03民再93号民事裁定,撤销湘乡市法院(2016)湘038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发回湘乡市法院重审。综上,王启林的申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执复244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执异245号之一执行裁定。

  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不是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废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也删除了该条款内容。